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更换底纹版发票改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409号 发表时间:1995/11/17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国家税务局以川国税发(1995)07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发(1995)0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规定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对新版普通发票的用纸、油墨、套号、监章以及新发票正式统一实行和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过渡时间等有关问题,亦均有具体部署。《通知》并指出:“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自199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原底纹纸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作废,停止使用。在1997年1月1日以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交替使用,以减少旧版发票的浪费。
对我市的发票印制企业,经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5)0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指定成都北星会计专用凭证印刷厂、成都锦江区印刷厂、成都文化用品厂、成都蜀美彩印厂为成都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以上规定特转知你们,希切实遵照,作好新、旧版普通发票的交替衔接工作。按照《征管法》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的规定,各地原有国税系统发票承印单位,应即停止印制发票。各区(市)县需印新版普通发票(包括统一发票和企业申请自印发票),可按规定手续备具《审批表》和票样,关市局稽查大队发票管理所统一审批交指定定点印刷企业印制。
附件:省局川国税发[1995]072号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