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410号  发表时间:1995/11/17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财税字[199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