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等三个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194号  发表时间:1995/11/29  有效性:有效
为了强化我市地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规范执法程序,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等三个征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征管改革的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征管制度、规程,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在施行过程中,请及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市局。



1995年11月29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开业登记

1、申请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负有连续纳税义务而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主管部门批文;

(3)银行帐号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报税大厅办《证》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初审。其内容:

(1)是否属本辖区(局)登记征管范围;

(2)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3)是固定业户还是“临时”业户。

初审完毕,对不符条件的,及时予以答复;对合格的受理后,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车船、房、地产情况申报(变更)表》一式两份,并告知填写的要求。

3、复审、上报。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领《表》之日起三日内)按要求填制好地方税务登记表》和车船、房、地产情况申报(变更)《表》,并加盖印鉴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复审,三日内签注意见,加盖章戳,将《地方税务登记表》按经济性质、行业等进行分类报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发证部门。

4、核准、发证

发证部门收到《地方税务登记表》后,进一步审查,在15日内根据其适用证件的种类,按编码要求自然生成纳税人的税务代码,同时打印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签章后,将《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同《证》一并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在9日内将《表》(一份)和《证》交纳税人,与此同时,将《表》的内容输入微机,进入征管状态,并分户建档。

二、变更登记

1、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果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持变更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1)改变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科务机关变动的);

(5)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2、初审、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表》(程序同前)或《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限期反馈此《表》,交回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结清税款。同时,通知有关人员或窗口(部门)清理税款和票证的结存情况。

2、核准、恢复。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收到反馈回的《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对其交回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入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准购(印)证》以及未使用申请到期并已恢复生产、经营,应填制《恢复(开业)申请表》,发还代为保管的证件、启封发票;对到期已恢复生产、经营而未办恢复、申报等手续的,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对到期而又没恢复生产、经营,根据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一是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是续办停(歇)业手续,同时,调整微机储存信息。

四、注销登记

1、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连续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和迁移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填具《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限期(三日内)反馈此表,并告知清退税务机关发给的证件、清结税款。

2、审查、注销。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接到反馈的《表》,通知征税部门或开票窗口及有关部门审核其是否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发证部门输机,将此“纳税人分户档案”输入停撤资料库,同时收回发放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印)证》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其他证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待清结算完毕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处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以及检查机关发现或检查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发出“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开具“罚款收据”。



          成都市地主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实现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发票管理范围暂按成国税函发[1995]60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国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执行,今后如有变动,按“通知”内容调整。
第三条 发票的种类和式样暂按《四川省统一发票样本》,若需增减变动,由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确定。

独立核算的企业因经济业务特殊需要,可以自拟发票式样,但基本内容必须符合《细则》第五条要求应包括票头(企业全称应与《税务登记证》一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各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展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四条 市地税局各分局和七区地税局承印发票的企业,由市地税局按《办法》要求进入实地考察,报省地税局审查;十二(市)、县地税局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由所在地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情况逐级上报。由省地税局核准后,逐级下发《发票准印证》。非指定印刷厂不得私自印制发票。

每年十二月各级地税局对承印发票的企业进行年审,对不符合规定和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取消印制资格,收缴《发票准印证》。

第五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设制的式样统一制作。市地税局统一向省局领购,并根据十二县(市)、地税局和市局发票定点印制厂提出的申请配售,上缴的工本费承印发票的企业可在发票印制成本中列支。

“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实行以旧换新、领购登记、监督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和承印企业必须确定专人、专柜保管,确保安全。

第六条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范畴和实际使用情况,“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广告业发票”、“技术交易发票”、“检测业发票”、“汽车租赁业发票”、“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由于用量较少,由市地税局统一套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市局各分局、七区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和个人所使用的其他各类普通发票套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1)”;各(市)、县印制的其他发票套印当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 承印发票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除文化娱乐业类的舞票、录像厅、游乐园门票等外)的发票联用纸,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造纸厂生产的有特殊标志的40克发票专用水纹纸,同时使用规定的专用油墨。各承印企业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调拨。承印企业的申请调拨底纹纸和油墨时,应持由当地地税局签章的介绍信到市地税局,填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底纹纸购买单》并结清帐款,到省地税局征管处签章,然后到省地税局指定造纸厂提货。每份四联以下的其他纸可用28克打字纸,五联以上用拷贝纸。

第八条 七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征管的企业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及统一套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的发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申请自印发票时,由申请印票单位填制一式四联《成都市企业发票自印审批表》,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成都市普通发票准购(印)证》及票样,一并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印票种类、票面限额位数和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两年的需要量),签章后将《审批表》等连同空白支票一张(支票内应填明收<付>款单位、开户行、帐号及用途等内容,以便在发票印刷峻工送货验收完毕进行结算)送审批发票印制管理部门核批、登记签章后交指定印刷厂印制。
七区地税局和各分局征管的企业和个人所使用的统一发票,到市税务咨询所发票销售点申请调拨。

十二县(市)、地税局除“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广告业发票”、“汽车租赁业发票”、“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检测业发票”、“技术交易发票”向市税务咨询所调拨,其余普遍发票由当地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印制、管理。调拨发票需持本局的《发票准购(印)证》经市地税局签章到发票销售点按调拨价调拨。

第九条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审批表》和样票开机印票,完工后将收货单位已签章的《审批表》一、二、三联附票送发票审批部门,第三联由审批部门留存;第一、二联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四联由承印企业留存。

对印制后的边角余料、废次票、超量发票经发票审批印制部门同意后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散失。

第十条 从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凡领购(印)成都市地税系统管理的普遍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印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成都市普遍发票准购(印)证》,《证》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领购(印)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经专管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加盖“××地税局发票准购(印)章”的《成都市普遍发票购(印)证》到审批部门或售票点领购(印)发票。“准购(印)章”由各局自制。其规格:(长)4.4cm×(宽)0.8cm

第十一条 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而又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限量售给,并限期收回查验填开发票的存根。

第十二条 对不予售给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零星用票,由购标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填开零星发票。

第十三条 凡外地来我市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占请领购发票的,应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提供保证人并填写担保书,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章,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其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开具收据。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发票的印制、发行和用票单位(个人)都必须建立健全发票印、领、用(售)、存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发票,并设置登记帐簿,作好登记,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证相符,由管道相符。按月或按季结报,并于当年的七月五日内和次年的一月五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成都市普遍发票购(印)、用(售)半年报表》。

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及时追查并出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同时对追不回的发票登报申明作废。填用后的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五条 如因转业、改组、分设、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税务隶属关系时,应将未用完的发票,连同《发票准购(印)证》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注销或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在执行发票管理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的同等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人员检查中需调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应当及时返还。

《发票换票证》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发票的使用、保管必须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领购(印),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和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十八条 非法携带、邮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一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工作规程



一、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税收入不是享受减免税照顾;扣缴义务人无论有无当期代扣代收税款,均须根据所纳税种(费、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手续。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若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要求填制好一式两份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一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同时,将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

1、现行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有:

(1)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年终一次使用)

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年终一次使用)

附表三: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年终一次使用)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财务报表

主表

(1)“资产负债表” (月报表)

(2)“损益表” (月报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年报表)

附表(1)“利润分配表”

(2)“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3、有关纳税资料:

(1)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2)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件

(4)其他纳税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享受减免税照顾、亏损或无收入(扣缴)而作零星申报时,应说明具体原因或注明减免税期限。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手续时,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填报“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分(批准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一份),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准予延长一定时间(待障碍消除后的三日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但应按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税款,然后在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四)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有困难需要采用邮寄申报的,应填制“邮寄申报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按期将纳税申报表连同有关纳税资料及税款划转凭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邮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申报日期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的为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收到邮寄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核,开出缴款书或完税证,并将纳税凭证邮寄给纳税人或代为保管,在一定时间内与纳税人办理结算和交接手续。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在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开出缴款书或完税证。

(六)在纳税申报期满的次日,税务机关应清理统计出未申报名单,对未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电话催报或填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纳税人的表现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处罚时应开具“罚款收据”。

(七)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将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整理装入分户档案。

二、延期缴纳税款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受理后,应在次日内,进行认真审核,从严掌握,对符合规定的签注意见,报区(市)、县(分局)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通知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区(市)、县(分局)以上税务机关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和下级税务机关提供的意见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应报局长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对已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和区(市)县、(分局)地税局实行两级管理,分别建立健全台帐或输入微机。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对未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退回申请,通知其按期缴纳税款;对未经批准缓缴通知后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以及缓缴到期后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将台帐和微机缓交储存信息,转(列)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的信息库,同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的当天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