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220号  发表时间:1995/12/5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122号《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凭证的格式,市地税局暂不统一规定,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确保新的会计制度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