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427号  发表时间:1995/12/8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政策。

2、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其雇员、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其他应纳税收入进行全面的检查。

3、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其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市局将组织力量统一进行。

4、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政策性很强,各地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涉外处联系。

5、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要在1996年1月底结束,请按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和填报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一并及时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