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430号  发表时间:1995/12/11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