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022号  发表时间:1996/1/18  有效性:有效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620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