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054号  发表时间:1996/3/7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第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同时适用于经批准在我市境内集中缴库的成员企业和单位。

二、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认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字后,报所在地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三、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清理认定。

四、汇算清缴斯后,在对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凡发现纳税申报不实、少报所得额或虚列亏损的,除将查补的所得税就地解缴入库外,并应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执行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九五年汇算可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