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061号 发表时间:1996/3/13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仍应按成国税函发[1995]第7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开展“两金”欠交的清理入库工作。
二、各局在继续加强停征企业清欠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停征后的尾欠情况,并于4月20日前将此情况书面上报市国税局(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能交基金、预调基金清缴情况表),为在1996年内全部完成“两基”清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能交基金、预调基金清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