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092号  发表时间:1996/4/2  有效性:有效
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川国税函发[96]第016号)转发你们。为了加强我市国税系统委托代征证书管理工作,使核发《证书》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现已确定为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各地应按川国税函发[1996]第016号文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代征条件和完备有关代征手续,并于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我市统一《证书》的核发工作。
二、根据省国税局的要求,各地在向市局领取《证书》前,须向市局报送《委托代征证书核发清册》两份(详见附件2),市局据此发放《证书》。

附件:1、川国税函发(96)016号
2、成都市国税系统《委托代征证书核发清册》

3、成都市国税系统《委托代征证书》编号说明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