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093号  发表时间:1996/4/3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发(1996)0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局统一印制的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分割单”,待收到后将电话通知各单位前来领取。如征税单位急需出口专用税票填用的,请按《通知》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