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101号  发表时间:1996/4/9  有效性:有效
按照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税收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为了认真及时地做好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先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做好“五个结合”,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工作

为搞好今年的税收执行检查工作,市局决定成立“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水泉,副组长:严昌涛、张炜、张兵,成员单位:由政策法制处、流转税一处、流转税二处、后保税处、征管处、监察处、稽查大队、涉外处组成。税收执法检查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制处。

市局要求,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总局制定的“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部署,不走过场,讲求实效、确实抓好今年的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工作要作到“五个结合”:要做好税收执法检查与组织收入相结合,通过检查堵塞漏洞,对检查出的收入及时入库;与市局布置的各种专项税收检查相结合,互相促进、提高工作效率、讲求实效;与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要结合,纠正政策上乱开口子的作法,促进新税制的巩固完善;与税收征管改革相结合,为征管改革创造好的环境;与法制培训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水平。

二、检查组织形式

各局要按照总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对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组成检查工作组,对部分区(市)、县局、分局进行重点检查。

三、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自4月20日开始,8月10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4月20日 5月30日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2、5月30日 6月20日 各单位组织对下一组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实有征收单位数的30%,市局对部份区(市)、县局、分局重点检查;

3、6月20日 7月10日 各单位上报检查材料和统计数据表;

4、7月10日 8月1日 各局集中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5、8月10日 市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整改成果和检查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正式文件下发后,市局将及时印发各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关于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今年总局将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为落实组织好有关工作,提出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在去年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检查,以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同时,为今后的税收执法检查积累经验。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

(一)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

1、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有关规定是否与国家税法相抵触。

2、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是否及时,对审查处理意见贯彻执行得是否准确。

3、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税法相冲突。

4、检查去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具体税收征管行为,重点检查:

1、新税制实施后,是否仍存在着包税或变相包税问题;原税收承包企业恢复征税后,是否已依法计征税款等。

2、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越权批准减免税等问题。

三、检查方式、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组成检查工作组,对至少两个以上的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工作组,赴有关省、市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查机关介绍情况;

2、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3、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4、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5、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自4月20日开始,止于8月20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4月20日——6月20日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赴有关省、市税务机关督促检查。

6月20日——7月10日 上报检查材料和有关统计数据

7月10日——8月10日 集中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8月10日——8月20日 总局统计整改成果,形成检查总结

五、问题处理

(一)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纠正过来。对越权减免税问题,可建议有关机关改为依法征税、财政返还的办法。

1、对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该立法机关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请求更正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2、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应一律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内(含省、地、县三级)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及处理结果一式两份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对税收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的违法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边检查边纠正;一时难以处理的,要待集中整改时进行纠正。对因执行违法决定而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数额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订出补税计划,于1996年底前分期分批入库。本级税务机关无力解决时,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1、要落实检查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亲自抓,并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负责经办。

2、要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要深入、细致,整改要认真、彻底,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

3、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请示予以协助解决的问题,上级机关必须及时、认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4、要客观反映问题,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按时上报总结材料。

(二)检查人员要深入学习执法检查的有关文件和精神,认真办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据实报告,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上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1、凡属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而未查出或有意隐瞒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有关领导或有关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确有主观过错且责任重大者,由人事或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填写统计报表的几点说明:

为便于了解各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情况,统计汇总有关检查成果,我们制作了两张统计报表。填报该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此表按县(市)填列,逐级上报;

2、填报表一必须按发文机关类别(人大、政府、税务机关)分类填报。

3、表一中违章内容一栏,只填报文件中的违章条款序号即可。

4、表二中所填税款金额单位为万元。

5、该表格可复印;在不改变原表格内容的情况下,也可重新制作。



          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声音文件统计表(一)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文号 违章内容 执行日期 处理结果 备注
             
             
             
合计:共清查文件( )份,发现有问题的文件( )份,已纠正的( )。其中:当地人大、政府制发的有问题的文件( )份,已更正( );本级税务机关制发的有问题的文件( )份,已发文废止的( )份。

                   填表人:       负责人:

            一九九六年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统计表(二)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检查机关
税收承包问题
乡镇企业税收征管问题
其他

承包流转税
承包所得税
补缴税款数
加收滞纳金数
加收罚款数
擅自减免税
改变法定税率、税基等
补缴税款数
加收滞纳金数
加收罚款数
减少税额
补缴税款数

户数
减少税额
户数
减少税额
户数
减免税额
改税率户
减少税额
改税基户
减少税额
其他问题
减少税额

自查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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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负责人: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