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121号  发表时间:1996/4/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6]第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填写专用缴款书,并按照认证系统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录入,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软盘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各单位务必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此项工作须有专人负责,请将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五月三日之前传真报信息中心,传真电话:6643812。
本通知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具备文件:

1.出口货物的发票、专用发票

2.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销售明细帐

4.出口收汇核销单

附送:A.专用缴款书 B.完税分割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