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064号 发表时间:1996/5/13
有效性:有效
按照1996年全国税收法制工作会议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备查备案制度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该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办理及上报。
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和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一式叁份报送市局政策法制处备查备案。
三、市局将对备查、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