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割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137号  发表时间:1996/5/13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国税发(1995)198号和川国税发(1995)277号通知规定(成国税函发(1996)54号)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电力局汇缴企业和单位的认定,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确定。

二、省电力局在向成都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附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汇算清缴期后,在对省电力局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报所得额或虚列亏损少缴的税款,应由所在地国税机关作为查补税额,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