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成都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073号  发表时间:1996/5/21  有效性:有效
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成都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现将《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成都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成都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成都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实施我市科教兴市战略,增强成都科技实力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切实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我局研究,制定以下配套实施意见:

一、加快实施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增强税收的调控功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加快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实施“科技兴税”战略,使税收与科技结合,把科学的管理理论、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到税收工作中,改变传统手工操作和“保姆式”的税收管理方式,依靠电子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税收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税收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的调控功能。当前,首先抓好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积极探索与金库、银行计算机联网工作的可行性,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更好的服务于成都经济建设。

二、坚持从经济到税收、促进我市科学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加速科技进步,是加速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证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予以充分的认识,积极配合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用好、用够、用活现有的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市企业的科技实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1、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及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规定的,可经审批同意后,享受期初存货加速抵扣的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的机电产品,经申请后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产业信息咨询企业,包括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流程的管理技术,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和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牮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至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凡设立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设立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7、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及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二年免征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