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6)080号  发表时间:1996/5/24  有效性:有效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5月24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涉外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外税收继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地方税务局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机构的设置。但无论机构是否设置,涉外税收均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市)县的涉外税收征管原则上应纳入工商税收管理科负责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以保证满足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坚持涉外税收政策统一

涉外税收政策应坚持统一性,不能各行其是。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负责市级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全市涉外税收的政策管理、征收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收集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各局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应立即向市局反映,以利于为对外开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侵蚀。

三、认真抓好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

征管资料管理是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各局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所管企业情况,做好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尽快做好资料的移交,搞好涉外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要对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重新进行登记。通过登记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掌握所辖企业的数量和类别,摸清税源,堵塞税收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全国统一换发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各项准备,以保证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积极稳妥的开展涉外税收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是保护国家税收不被流失的最后一道关卡,对此,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涉外稽查工作,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检查中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和检查规程,持涉外税收检查证检查。各局稽查机构应有相应科室或者专人与涉外税收征收单位共同配合开展涉外税收检查工作,以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选派好干部搞好培训工作

涉外税收人员的配备,除了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外,还应注意选用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会计、懂外语的业务干部,同时要加强对涉外税收干部的业务培训,当前特别是涉及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的培训,使新上岗人员尽快适应涉外税收工作需要。

六、加强同国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局应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施协调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定期联系,信息传递、资料共享、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协调等制度。两局应通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以切实加强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