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6)089号  发表时间:1996/6/6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巩固去年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局决定于今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在全市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上:

一、验证范围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前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验证时间和步骤

验证时间全市统一为六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验证工作分三个阶段。六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为宣传动员阶段;七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税务机关查验阶段;九月二十一日至月底为税务机关组织检查、总结建制阶段。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验证。

三、验证内容

1.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了有关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

3.查验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被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4.查验从事生产、经营,按规定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及时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四、验证方法

1.凡属验证范围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另发),并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当地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持居民身份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查验或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2.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项目和《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查验,并做好验证记录,经查验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证左上角上粘贴由市局统一制发的验证标志,在税务登记副本内页项目上同时加盖单位查验印章。对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分别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3.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各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改变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换发新的地方税务登记证。

4.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应回所在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5.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应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违章处理

1.纳税人的地方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重新、注销登记手续的或应办理而未办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验证或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税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可不给予罚款或从轻处理。

2.纳税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3.对在验证中查出的漏征漏管户以及偷抗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六、要求

1.这次验证工作是地税机关成立后的第一次,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调整了国、地税征管范围基础之上进行的。验证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征管基础工作的质量和征管职责的划分,各区(市)县地税局和市局各分局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作为三季度工作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2.验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方便纳税人出发,提高工作效率、优质服务,切实加强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抓好三个结合:验证与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验证与理顺征管范围、组织收入相结合;验证与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相结合。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组织好收入打下良好基础。

3.各地地税机关在验证工作中要注意信息反馈,及时沟通情况,每阶段至少应向市局报送一期简报或信息,验证结束时要准确真实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另文下发)随验证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此次验证收费按每户不超过15元的标准执行,并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19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