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发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159号  发表时间:1996/6/6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发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6]第06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对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前停用的(1993、1994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以及配套使用的“全息防伪标记”,请一并造具清册,务必于7月上旬与税收票证半年报一起上缴市局,出口产品票证必须按照上期票证报表结存数列报销号。
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