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097号  发表时间:1996/6/11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等管理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地价、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资料,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凡未取得税务部门的完税(免税)证明,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要加强联系,制定具体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共同研究,制定措施,逐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