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186号 发表时间:1996/6/18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6]08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1996)12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正本每证收费25元,付本每套收费25元。
二、各区(市)、县国税局从收取费用中向省、市两级上交正本每证12元,付本每套13元(市局各直属分局上交费用的办法另定)。各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印制、调运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的宣传、组织换(验)证以及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项工作。
三、各单位向市局领购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先付购证款,方可领取证件。换证工作期间,请将购证款汇入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开户行:市农行国际业务部
帐号:830002557
四、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发[1996]第08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