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税务系统催办查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088号  发表时间:1996/6/24  有效性:有效
现将《成都市国家税务系统催办查办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办公室。





        成都市国家税务系统催办查办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克服官僚主义,确保政令畅通,使国税机关催办查办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催办查办工作,是在各级国税机关领导下自上而下督促、检查、办理上级国税机关和党政机关交办、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批办的事项所进行的政务活动,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国税机关的催办查办工作具有指令性、时效性、政策性、广泛性的特点。

第四条 催办查办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力求准确、及时。做到列必查、查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二章 催办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交办任务,应建立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多层次、多渠道催办查办工作网络。各级国税机关催办查办网络,以办公室为联络点,机关各职能部门为依托,连结上下级办公室、辐射同级有关部门办公室、做到沟通顺畅,不误不堵。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催办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催办查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和监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机关告办公室)。办公室由一名领导分管催办查办工作,亲自抓一些重要事项,定期向机关或局领导报告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催办查办工作范围



第七条 国税机关催办查办的范围有:

1、上级机关(包括上级国税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同)的文电和交办事项中需落实和报告执行情况的重要事项。

2、上级和本级机关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

3、本机关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需办理的重要事项。

4、本局所发文电需受理文电机关(包括平级、下级)回复的重要事项。

5、下级国税部门向本局请示需答复的重要问题。

6、需办理的重要提案、建议和有关批评事项。

7、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

8、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向本局商洽事务的函电中需办理的重要事项。

9、属于税务监察案件的催办查办工作,由监察部门办理。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科)室催办查办的范围有:

1、局办公室交办的全局性重要事项。

2、上级机关专业会议布置或下发文电中涉及本部门业务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

3、下属部门来文来电请示解决或要求答复的事项。

4、人民来信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请示解决的事项。

5、局领导和本处(科)室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催办查办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九条 催办查办是一项十分具体、细致的政务活动。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办公室设专(兼)职人员、各职能处(科)室设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条 催办查办人员应由政治、思想敏锐、工作勤奋、作风严谨并具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催办查办(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催办查办事项的登记、拟办、送审和落实具体承办单位。

2、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结材料。

3、综合协调涉及多方面或无口可归的交办事项。

4、沟通催办查办信息,撰写或整理本单位催办查办工作的材料或档案资料。

5、指导、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催办查办工作。

第十二条 本局的催办查办事项,属于哪一个部门管理范围的,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办理,防止推诿、扯皮。对涉及多方面或无口可归的事项,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五章 催办查办工作的程序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催办查办事项应逐一登记,写明来件机关、文号、日期、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意见、承办单位、办结时间、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催查办工作人员根据办件要求,填写“催办查办送审交办单”,提出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意见,报办公室分管主任阅示。根据领导审定意见向承办单位发函催办或通知查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按办件的时限和质量要求,落实人员办理。办理的材料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事项要求审理办理材料,对定性不准,问题未最后解决的报告材料,应退回承办单位,责其补办或重办、确保办件质量。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办理材料,应及时反馈,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事项,应专题报告,本单位领导交办事项,可将办结材料直送交办领导阅示。

第十八条 每件事项办毕后,催办查办工作人员应将形成材料收集齐全,组卷归档。



          第六章 催办查办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为便于登记、催办和统计,设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催办查办事项登记簿”(附件二),各区(市)县国税局可参照此登记簿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设置催办查办登记簿。;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对每件办理事项严格登记,认真审核,准确转办,及时催办,严防错漏和延误。承办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办理交办事项,如期上报结果。

对拖延误事或顶着不办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领导指示的重要事项的回复报告,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回复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一般事项或本单位领导指示的重要事项及其他事项的回复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办理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时落实不了的事项,承办单位要随时向交办单位报告进展情况。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如实汇报、请示处理。局办公室要根据情况不定期通报催办查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