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税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198号  发表时间:1996/6/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试行)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亏损弥补审批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审批问题。纳税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核批。按市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试行)》(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总机构需要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文件,经国税系统主管征收科、所审核,区(市)县、分局签意见,报市国税局批准执行。经批准实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企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以作税前扣除。

三、亏损弥补审批问题。纳税人需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国税系统主管征收科、所审核,由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批准后执行。凡纳税人当年亏损弥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两份备案。

各局应分户建立亏损弥补的台帐(格式附后),准确记载企业的报表亏损(利润)和经国税部门审核后的亏损(利润)以及弥补情况。

附件:1、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审批制度(试行)

2、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3、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

4、企业财产损失汇总表

5、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试行)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表

7、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帐

8、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填表说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试行)

一、为任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俣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财产损失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企业财产损失的处理,需由企业申报并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四、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企业财产损失汇总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表式附后),并附下列相关资料:

1、年终财产盘存明细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对财产损失的认定或技术鉴定;

3、财政部门或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对财产损失审核批准的影印件。

4、保险公司、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对财产损失赔付和补偿凭证;

5、其它有关材料。

五、建立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企业,应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坏帐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的坏帐损失和商品削价时发生的损失。各级国税系统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六、未建立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报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经区(市)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审批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

七、企业当发生一切财产净损失,报经主管各区(市)、县(公局)国税局审批;企业年度处理财产净损失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备案。

八、企业互作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九、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审批权限等仍按成税函[1993]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从即起作废。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试行)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怕得税暂行条例实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减免税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三、全市国税机关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政策,超越权限减税、免税。

四、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并具备以下相关的附列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影印件;

4、待业青年名单、待业青年的待业证影印件或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的有关证明;

5、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遇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要有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证明。

6、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遇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等五个方面减免,由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各直属分局签注意见,报市国税局批准执行。

六、不属第五条五个方面的其它减免税,由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批准执行,并报市局备案。

七、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填表说明

1、表样第1栏"各年会计亏损(利润)"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或利润)。

2、表样第2栏"经核实的亏损额(利润额)"是指企业帐面上的亏损额(或利润额),经国税机关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数额。

3、表样第3栏"经批准允许弥补亏损的利润额"是指经国税机关批准允许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的数额。

4、表样第4栏"弥补亏损期限"是指按税收规定,企业的亏损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延续弥补期。

5、表样第5栏至第9栏"五年弥补期每年弥补亏损情况"是指企业第一纳税年度的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不论盈利还是亏损)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延续弥补时,每年弥补亏损的情况。

6、表样第10栏"弥补亏损后的亏损余额"是指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税收规定的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延续弥补期弥补亏损后,还未弥补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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