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217号  发表时间:1996/7/18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将学习和贯彻执行处罚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组织全体干部和人员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执行处罚法,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安排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天。

同时,在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结合国税工作,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及其它税法,统一和规范其税行政执法行为;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各单位原有的各项规定,是否与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一致;三、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各专项检查、清理并明文废止各局自行制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的税法相悖的规范性文件;四、结合具体工作,探索和研究在实施行政处罚法后将要或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单位要在8月30日前将组织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情况以及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政策法制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详见《成都晚报》1996年3月23日第十版)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