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224号  发表时间:1996/7/22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第0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登记代码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第6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应采用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在其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前面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因此,我市涉外企业这次换证的登记代码请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安排意见》(成国税发[1996]第86号)中的规定执行。字为“川蓉”。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时间

从1996年8月1日起至1996年9月30日止。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

1996年8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涉外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涉外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领税务登记表;

1、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995]第外经贸资综函字第521号)规定核发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的正本和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4、原申领填写并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和企业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后,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企业如实填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一份留企业、一份留主管国税机关、一份交市国税局涉外处。

对提供资料不全或资金长期不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涉企业,可暂缓换证。

(三)按照自愿的原则,企业可委托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机构代收办理。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要求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这次换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审查,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名单请各地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结束后上报市局。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5日前报市局。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已统一制作了税务登记表、登记证正本、副本、副塑料外壳和镜框,请各地到市局涉外处领取。

七、换证收费为每套70元,含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塑料外壳、镜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