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外贸出口企业收取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费用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104号  发表时间:1996/7/23  有效性:有效
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退税实行电算化管理,纳入国家“金关工程”的要求,为进一步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经请示市政府,并商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全市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电算化管理,同时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我市外贸出口企业收取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

出口退税是国家扶持外贸出口创汇的一条经济优惠政策,也是国际惯例。长期以来,由于手工管理出口退税效益低下,审核办法不严谨,致使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对此,国务院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退税实行电算化管理。但是由于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微机设备、网络系统、微机录入费用,国税系统无法独立承支。为此,参考外地做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并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对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所需的费用本着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我市各外贸出口企业按一定标准收取。

二、收费标准

保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原则上按照各外贸企业上年度退税额的千分之五——千分之一收取。

三、支出规定

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费用专门用于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所需的微机设备、网络配置,微机录入等有关报表资料的印制和电算化管理程序的研究开发等方面支出。并由成都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转次年留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