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打击倒买、倒卖、伪造发票专项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116号 发表时间:1996/8/8
有效性:有效
近一段时期,我市倒买、倒卖、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开展打击倒买、倒卖、伪造发票专项工作的指示和市政府8月2日主持召开的公安、国税、地税、财政联系会议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倒买、倒卖、伪造发票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张应举秘书长负责协调,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落实,公安、国税、地税、财政、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具体工作。五城区由国税、地税稽查分局牵头施实,其他区(市)县由其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1日至15日,主要任务是:做好宣传和调查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近期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特点和规律,清理、汇集已有线索,认真分析研究,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摸清有关动向、情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搞好调查摸底,搜集必要的证据。
(二)实施阶段(8月15日至8月底),主要任务是分析情况、集中力量、统一行动,认真查处发票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正确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于倒买、倒卖、伪造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的非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构不上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移交,一查到底,直至处理完毕: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报道。
三、打击和检查范围
1、各税务征收单位应认真清查各类印刷企业,特别是村办、乡办、街办、校办印刷企业。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贩买、兜售发票的地段由各税务稽查分局实施突击清查。
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密切与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协同动作,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根据联系会议研究意见,打击和检查发票罚款可比照公安部门的办案费政策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