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263号  发表时间:1996/9/10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第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1、鉴于反局税工作在我市刚起步,各地要加强对所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料的收集,对那些“长亏不倒”和境风个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特别要引起重视,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反避税企业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国家税务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2、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初步认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须经由市国家税务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3、各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时,企业平衡税负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由市国家税务共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