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265号  发表时间:1996/9/11  有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意见》(审意财[1996]第202号文)的审计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传通知的精神,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大力度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为加强对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清缴工作,市局成立了由市局领导牵头,市国税局稽查分局、计财处、流转税管理二处和有关征收局参加的清缴烟酒专项收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并作如下要求:

一、各局要从服从国家大局、严格依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税收法规尊严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清缴工作的重要性,把清缴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

二、征收局务必做好欠缴企业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制订出积极、切实可行的清缴措施,认真组织清缴。并协助企业搞好资金调度,制度出详尽的补缴计划,力争尽快补缴入库。

三、补缴的烟酒专项收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其他收入”242款之三“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科目,以此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分(支)金库。如有变更,以通知为准。

四、征收局在清缴专项收入过程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得当。如遇清缴工作确有阻力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清缴领导小组,交市局稽查分局统一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清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入库。

以上请立即布置,抓紧贯彻落实。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