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6)146号  发表时间:1996/9/16  有效性:有效
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办函(1996)53号文(附后)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这次等级税额标准的调整,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征管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二、依照《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精神,各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原辖区征税范围已划分的若干等级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等级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上半年应纳税额按原等级税额计算,下半年应纳税额按调整后等级税额计算。

附:1.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办函(1996)53号文

    2.《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