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有关制度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275号  发表时间:1996/9/18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第200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第201号)两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的通知》(成国税发[1994]第44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纳税人当期缓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市局授权区(市)、县国税局和市局各直属分局审批,由征管科负责登记和销员。

2、缓交税款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区(市)、县国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可酌情在缓交税款到期后继续审批。

3、对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的欠税,一律按月加收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收、少收或不按期加收滞纳金。

4、对以上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将通知不同形式进行检查,凡有不按规定审批缓交税款和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单位,将按四川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