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私营企业建帐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358号 发表时间:1996/10/3
有效性:有效
现将《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私营企业建帐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希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个体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私营企业建帐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积极推进查帐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成都市国税局按照1996年9月“温州会议”精神,遵循“积极稳妥,抓好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确定试点单位有:成都市国税个体集贸分局、青白江区国税局、温江县国税局。
二、建帐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均要求建帐,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项事,正确核算盈亏。
(一)私营企业;
(二)月均缴纳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资料的个体户除外);
(三)经营生产资料的个体工商户。
三、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对建帐试点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它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工作是征管改革的一部分,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其意义重大。加之,推行建帐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统筹布局,积极累经验,以利明年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年底前,应结合实际,集中时间精力,组织专人开展一次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源及税收负担专项调查,摸清建帐户与非建帐户的税负差距,并适时调整非建帐户税负,使其税负与建帐户保持相对平衡。
(三)做好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依法纳税,自觉建帐的意识。同时,组织力量,对建帐户财会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对会计人员短缺,难以建帐的业户,可委托税务代理部门代理建帐。
(四)加强配合,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
建帐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仅仅靠税务部门是不行的。因此,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工商、银行、公安、劳协等部门加强配合,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
(五)各试点单位应于1997年1月15日前,将个体私营企业建帐试点工作总结报市局个体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