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160号  发表时间:1996/10/22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政策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两类业务性质的收入划分征免,即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