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150号  发表时间:1996/11/5  有效性:有效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详见财税字[1996]第8号),并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第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第035号),对于实现出口退税科学化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各地在执行上述文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将专用税票信息不入微机并逐级上报传递到总局,致使退税机关在总局信息中心的广域网络中无法读取到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信息数据,从而无法办理退税;二是未按要求规范录入专用税票信息数据,使得专用税票实物与数据库的信息数据有差异而无法办理退税,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因不能及时退税而意见很大;三是专用税票填开不规范,一些单位不按文件的规定填开专用税票,使开出的专用税票不能作为退税有效凭据而无法办理退税。对此,为加强我市出口退税管理,认真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努力完成全年出口退税计划,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6]第014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将专用税票的信息数据按要求录入微机,并按时逐级上报传递。对一般漏录入的信息也要及时补录入。
二、各征收单位一定要按总局和市局有关的规定进行专用税票微机录入操作,杜绝专用税票与录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对于实际操作中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

三、各征收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财税字[1996]第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填开专用税票,不得漏填项目和不按规定填写。

四、对于退税机关认为有疑问或漏录入专用税票的函调件,要及时认真负责地核实后予以回函。关于函调工作请参照总局国税发[1995]第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局将组织有关处室的人员对各区(市)、县局和市局各直属分局的专用税票微机录入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差的单位将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