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327号  发表时间:1996/11/7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对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和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审批;单项金额超过50 万元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市国税局备案。

  二、信用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审批;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市国税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