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328号  发表时间:1996/11/7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11号)转发你们,并对修理费进入成本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国害资产修理费占全社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金额进入成本。

二、鉴于城市合作银行开办初期,九六年各城市信用合作社可暂按营业收入的2.5%以内提取管理费交上级联社。其管理费的使用、列支另行下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