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6)173号  发表时间:1996/11/14  有效性:有效
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加强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人认识、转变观念,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正确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和鼓励平等竞争,优化税收服务,搞好税法宣传。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税收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促使其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搞好财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大力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源管理

(一)各地要进一步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1996]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范围划分的规定,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明确税收征管职责,坚持各征各税。市局要求,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区 (市)、县局都必须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将征管范围调整到位。目前开展此项工作尚不到位的地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验证工作,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全面推行申报纳税制度,增强个体、私营业户依法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各地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广泛宣传税法,优化税收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合理设置申报受理点,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户也必须如实进行申报纳税,若不如实申报,将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推行个体、私营企业大户建帐制度。凡具备建帐条件的,都必须建帐,无建帐能力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建帐。各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对大户的调查、摸底,做好大户的建帐工作,并逐步过以对其实行查帐征收,使大户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

(四)抓好源泉控管,加强税款征收。个体、私营经济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税机关要抓住管票这一管税的主要环节,认真清理检查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将对全市的餐饮娱乐业逐步实行“以票管税”。各局均应结合实际,对其他行业积极推行“以票管税”的试点。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办法。同时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

(五)对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新接管的个体工商户,要组织力量广泛开展调查,对一些重点行业和大户要做好实际经营状况和纯益率的摸底工作,对税负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在重新核实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税收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将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的轨道。

(一)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大户的动态和税源情况,加强税收征管,各单位应全面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税源大户及税收负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单位可根据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大户备案标准。备案内容按附表所列项目填报,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市局征管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现行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办法和经验,根据各自征管现状和实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加强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同时,更要注意运用税收政策杠杆和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和国税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地税、国税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态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

附:1.成都市私营企业地方税收大户资料备案表(略)

   2.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大户资料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