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175号  发表时间:1996/11/19  有效性:有效
武警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1996]川武后财字第119号《关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市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积极同当地武警支队联系,主动上门宣讲税法,认真辅导财务部门办税人员,使其熟练掌握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缴纳程序。同时,各单位要与当地武警支队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格式比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制度,逐步培养纳税习惯。

附:[1996]川武后财字第119号《关于武警部队干部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