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174号 发表时间:1996/11/19
有效性:有效
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6]11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版的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我市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填开式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有色荧火油墨套印。凡按规定审批程序确认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和使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和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公园、OK厅、舞厅和文化体育比赛等门票暂不采用统一的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的发票,但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并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
二、旧版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使用淡黄色底纹纸的定额式发票和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种门票及压杆纸发票可继续申请印制和使用。
三、旧版发票的过渡期限
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填开式发票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个别自拟格式申请审批印制的填开式发票确因库存量较大的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使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发票换版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发票换版的前期准备工作,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搞好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了解新版发票的特征,并能自觉地依法使用和较为准确地识别普通发票。
(二)周密布置,抓紧落实,搞好清理。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已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全面地清理检查,对技术设备达不到要求、制度管理不严、质量不高的定点企业,及时申报取消印刷资格。
2.对过渡期限内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统计。同时,按月在经批准可延长使用的填开式发票联上加盖“地方税务机关发票验讫章”。未经验讫的发票视为无效凭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3.旧版发票过渡使用期结束后,库存仍有旧版填开式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对库存旧版发票清理,分类造册,并在结束后15日内连同未使用的发票一并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作废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销毁。若逾期不按规定使用新版发票,一经查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防伪品的领购方法和程序
防伪品的领购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用量提出申请,经市、省级地税局审批后,参照底纹纸的领购方法,到指定印刷厂领购。
六、在换版期间,各局要及时掌握了解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新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川地税发[1996]115号《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2.旧版发票库存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