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6)360号  发表时间:1996/12/4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62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内收购的出口货物,准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对有进出口经营机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其收购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