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6)207号  发表时间:1996/12/9  有效性:有效
,部分区县反映有关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再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仍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执行,即: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