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成都市税务登记服务厅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6)184号  发表时间:1996/12/27  有效性:有效
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发出了《关于理顺税收征管,实行税源分享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6]第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把市政府《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国税、地税两局共同建立税务登记服务厅、负责办理五城区内(除应由省直属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外)的税务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顾全大局

市政府发此《通知》是为了适应我市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堵塞税收我这漏洞,确保公平竞争,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通知》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税务部门征管改革的深化也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应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从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局出发,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为落实好市政府《通知》的各项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支持 搞好配合

根据市政府《通知》要求,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现已联合建立了“成都市工商税务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五城区内工商、税务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和其他区(市)、县境内市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兴办或联办企业(公司)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将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做好统一登记的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工商、税务部门的支持。因此,市国税、地税两局要求全市各级税务部门积极配合。从1997年1月1日起,五城区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区(市)、县税务机关对应到成都市税务登记服务厅备案而未备案的单位,应督促并限其七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和五城区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各种检查中,如发现应办理税务登记而尚未办理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在补征以前税款的同时,应责令其在七日内到成都市税务登记服务厅办理登记。

三、加强征管 严格执法

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第一手资料将由成都市税务登记服务厅直接传递。各单位在接到转来的资料后,应及时派人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分户建立征管档案,纳入日常征收管理,防止登记与征管脱节。对个别个意利用税务机关登记与征管分离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抓紧进行清理,作好实施准备

为保证五城区统一登记工作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五城区的国税局、地税局和市国税、地税各直属征收分局在12月31日前对现库存的登记材料(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塑壳)进行清理盘查,并分别按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要求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