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207号  发表时间:1996/12/30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7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今年的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缴改革试点企业选择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为此,市局决定将全市国有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各税务所(科)再按要求选择5户以上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单位的所有企业)。

二、建立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进行汇缴申报、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宣传税法,加强稽查的工作制度,汇算清缴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汇缴主体的转移,确立了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三、在汇缴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思想,把过去以对纳税人的具体汇缴政策辅导为主改变为向所有纳税人和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汇缴的政策宣传、咨询为主,把注重汇缴过程中的汇缴申报,改变为注重汇缴申报后的汇缴稽查(检查)。市局将对分局所确定的试点企业、各区(市)县局应对各自试点企业,于97年2月底以前,进行集中统一培训。

四、在汇缴过程中,有关纳税人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自行进行纳税和纳税调整,并计算应纳税额和最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于97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五、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选择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如税务代理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汇算清缴工作。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代理申报,在确定代理关系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严格执行“依法代理、自愿委托、合理收费、办事公开”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应向企业出具汇缴代理意见书,并将代理汇缴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请各单位务必于12月31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