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6)201号  发表时间:1996/12/30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主体发生变化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间及自行汇缴的申报期时间

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自行汇缴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自行汇缴以后,检查核实。

2.关于汇算清缴主体发生变化以后,纳税人申报不实应怎样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7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8号《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税发[1996]200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应实行查帐制度。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征收。并报经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务局各分局审查批准执行。各地不应把附征面扩大。
三、关于校办、福利、劳服企业的有关问题:

各地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中关于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各地应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应一律取消。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减免税进行管理,促使减免税用在企业发展生产上。
四、关于退休养老的统筹问题:

纳税人参加退休养老统筹,应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2%以内据实扣除。对纳税人既参加了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又参加了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纳税人扣除参加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或者参加社保局的养老保险,不能同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