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文号:国农办恢字(1962)159号  发表时间:1962/6/19  有效性:有效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