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文号:财农申字(1963)815号  发表时间:1963/10/30  有效性:有效
自从本部3月7日发出“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负担的通知”以后,有些省反映,有的示范繁殖农场,除了繁殖良种以外,还兼营其他农业生产;有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也用一部分土地繁殖优良种子,要求明确规定免税范围。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业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