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文号:财农字(1964)567号  发表时间:1964/9/26  有效性:有效
经与粮食部门研究同意,对于征购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量的部分,其运费统一由粮食部门负担。对于农业税征收的公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送里程的运费,仍按各地原来规定办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