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征收结算和减免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号:财农字(1983)035号  发表时间:1983/5/3  有效性:有效
根据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为正确贯彻政策,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征收任务,现对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和减免退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继续实行以征粮食为主的原则;对于种植棉花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纳税单位,可以征收棉花和代金。农业税征收的粮食和棉花实物,由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划转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为了做好农业税征收粮食,棉花和代金的入库,结算和税款解缴工作,财政,粮食,供销,银行等部门必须相互协作,努力完成。
(二)对纳税单位应缴纳的粮食或棉花的数量,财政部门必须在开征以前通知纳税单位并抄送粮食,供销部门的接收单位。对实行大包干责任制,把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并实行户缴户结的纳税单位,财政部门还应将分户任务数,在开征前通知纳税户并抄送粮食,供销部门的接收单位。
(三)接收单位在接收纳税单位(包括实行户缴户结的纳税户,下同)缴纳的粮食或棉花时,必须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历来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收的农业税部分,再付给收购价款。征收的农业税款解缴国库,要一律通过银行营业所(经收处)用转账的方式办理。银行要贯彻"先税后贷"的原则,把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纳税单位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是应尽的义务。粮食,供销部门和银行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划拨农业税款,是一种结算转账办法,不属于扣款性质。
(四)按照政策规定的农业税减免,原则上应在征收以前核定到纳税单位,尽量做到先减后征,避免退库。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退库的,一般只退税款不退实物。应退库的减免税款,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划拨,经核准减免的纳税单位,凭财政部门的减免退库通知书,向银行营业所办理转账或领款手续,退税完结,银行将纳税单位的收据逐级整理汇送财政部门。
(五)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粮食,供销及银行部门要根据以上要求,通过协商,共同制定有关农业税征收粮食,棉花的接收,结算和划转税款的具体办法,便于基层执行。有关农业税征收实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有关征收和统,超购同时进行而开支的费用,应该合理分提。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粮食,供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简化手续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