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文号:国发(1984)161号  发表时间:1984/11/15  有效性:失效
为了有利于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个经济特区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在上述特区和城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给予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一,经济特区
(一)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服务性行业,客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然按諘税法规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六)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七)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八)特区企业将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货物或者在特区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进入内地时,依照税法规定补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从特区进入内地携带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九)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需要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照顾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比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属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工商统一税。
(六)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七)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一)在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以下统称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二)对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老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老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老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