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文号:工银会字(1985)060号  发表时间:1985/1/1  有效性: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条例》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帐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帐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和“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条例》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